法身

【词条】法身

【拼音】fǎ shēn

【注音】ㄈㄚˇ ㄕㄣ


词语解释

基本解释
1.佛教语。梵语Dharmak?ya的意译。谓证得清净自性,成就一切功德之身。"法身"不生不灭,无形而随处现形,也称为佛身。各乘诸宗所说不一。 2.指高僧之身。 3.旧指修炼得道之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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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语辞典
  1. 佛陀的真如理体。《大方广佛华严经.卷一.世间净眼品第一之一》:「法身示现无真实,出生自在如是见。」

  2. 道教谓天仙真圣的真身。

德语 Dharma-Körper (Buddh)​, Dharmakaya (Buddh)​

法语 Dharmakaya


网络解释

法身
  • 梵语dharma-ka^ya,巴利语 dhamma-ka^ya。指佛所说之正法、佛所得之无漏法,及佛之自性真如如来藏。二身之一,三身之一。又作法佛、理佛、法身佛、自性身、法性身、如如佛、实佛、第一身。据大乘大义章卷上、佛地经论卷七等载,小乘诸部对佛所说之教法及其所诠之菩提分法、佛所得之无漏功德法等,皆称为法身。大乘则除此之外,别以佛之自性真如净法界,称为法身,谓法身即无漏无为、无生无灭。
  • 三身分别为法身、报身和化身。法身经常用明镜、明月等来譬喻。如果不受贪嗔痴慢疑五毒的侵害,自性是清净无暇的。这就是法身。

  • '法'字开头词语

    法执
    佛教语。两种"我执"之一。对于"人我执"而言。也称为"法我执"。谓不知诸法由因缘而生,以为外界有独立自存的客观实体的"妄执"。见《成唯识论》卷一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大乘佛教否认外境实有,因此称执特外境实有而障碍对真理的认识为法执。《大乘入楞伽经.卷七.偈颂品第十之二》:「悟心无境界,则离于法执。」也称为「法我执」。
    法人
    ◎ 法人 fǎrén(1) [juridical person]∶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,如公司、社团等(2) [legal person]∶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、团体、公司、伙伴以及其他合法实体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一社会组织体,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。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。法人的种类,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;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;依设立的目的,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。英语 legal person, corporation, see also 自然人[zi4 ran2 ren2]德语 Juristische Person (Rechtsw)​法语 personnalité juridique, personne morale
    法律
    ◎ 法律 fǎlǜ[law;statute]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。由立法机关制定,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古代多指刑法或律令。《史记.卷八七.李斯列传》:「二世然高之言,乃更为法律。」《三国演义.第三八回》:「侵求吏民,人民皆怨;战具不修,军无法律。」今泛指法令与法规。近法令,国法,公法,司法英语 law, CL:條|条[tiao2], 套[tao4], 個|个[ge4]德语 Gesetz (Rechtsw)​, Jura, Recht, Rechtswissenschaft (S, Rechtsw)​法语 loi, droit (juridique)​
    法国二月革命
    见“法国一八四八年革命”。
    法郎吉
    法文的音译,意为具有共同目标的集体。19世纪法国傅立叶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基本组织单位。在这个组织中,人们共同劳动,没有剥削,但保留了私有制。
    法律制裁
    广义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。一般有刑事制裁、民事制裁、行政制裁。狭义指刑事制裁与民事制裁。追究法律责任,实施法律制裁,必须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实行,具有国家强制性。
   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
  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。1946年10月通过新宪法后成立。1958年戴高乐重新执政,9月通过新宪法,第四共和国被第五共和国取代。
    法象
    1.古代哲学术语。对自然界一切事物现象的总称。 2.效法;模仿。 3.指合乎礼仪规范的仪表﹑举止。 4.指帝王﹑圣贤之像。 5.指神妖作法时变成的形象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天地间的一切现象。《易经.系辞上》:「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,变通莫大乎四时。」
    法后王
    先秦以荀子﹑韩非为代表的"法今"的政治观。主张效法当代圣明君王的言行﹑制度,因时制宜。与"法先王"相对。
    法西斯蒂
    指法西斯主义的组织或成员。[意fascisti(fascista的复数)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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