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法

【词条】至法

【拼音】zhì fǎ

【注音】ㄓˋ ㄈㄚˇ


词语解释

基本解释
1.谓使法制完善。 2.谓至高无上的法律。 3.谓最神妙的佛法或法术。

网络解释

至法
  • 【释义】:1.谓使法制完善。 2.谓至高无上的法律。 3.谓最神妙的佛法或法术。

  • '至'字开头词语

    至友
    ◎ 至友 zhìyǒu[intimate friends] 真诚而亲密的好友;挚友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最知心的朋友。唐.李咸用〈访友人不遇〉诗:「出门无至友,动即到君家。」《三国演义.第八回》:「布请貂蝉坐,貂蝉假意欲入。允曰:『将军吾之至友,孩儿便坐何妨?』」近老友,好友
    至养
    1.谓最高的奉养。语本《孟子.万章上》:"尊亲之至﹐莫大乎以天下养。"后因以"至养"称颂封建帝王对父母的孝养。
    至谋
    1.极好的谋略。
    至不济
    ◎ 至不济 zhìbujì[at least][口]∶表示最少或最低限度
    至至
    谓达到道的最高境地。
    至骏
    1.最好的骏马。
    至感
    1.极诚挚的情感。 2.书信及公文中常语。极感激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极其感激,常为书信用语。至诚的感通。《南史.卷六.梁武帝本纪上》:「公永言惟孝,至感通神,恭严祀典,祭有余敬。」
    至刑
    1.最适当的刑罚。 2.极力使用刑法。

    '法'字开头词语

    法律顾问
    ◎ 法律顾问 fǎlǜ gùwèn(1) [counsel]∶被指定或聘请在法律问题上为特定诉讼委托人、政府官员或公共团体提供建议或充当代表的律师(2) [corporation lawyer]∶对有关法人、社团(包括公司、企业)的法律所涉及的案件有专门研究的律师:法人、社团法律顾问

    法兰西第一帝国
    1804年由拿破仑一世建立的君主专制国家。帝国除法国外,还包括今荷兰、德国、意大利等国部分领土,拿破仑家族中的一些成员还统治过意大利王国、西班牙王国、那不勒斯王国等国。1814年拿破仑战败退位。1815年3月复位,建立百日王朝,同年6月滑铁卢战役后再次退位,帝国覆亡。

    法方
    法度和方术。

    法部
    1.唐时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。后借指教坊或法曲。 2.清代掌司法的官署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唐代梨园中专门演奏法曲的部门。唐.王建〈霓裳词〉一○首之八:「传呼法部按霓裳,新得承恩别作行。」清末改刑部为法部,专掌司法,民初改为司法部,犹今之司法行政部。道教指天神率领的部众。如:「法部仙灵」。

    法鱼
    风干的鱼。

    法性
    佛教语。真实不变﹑无所不在的体性。各宗所说不一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佛教上指一切现象的本质或真实性。南朝齐.周颙〈答张融书难门律〉:「般若所观,照穷法性。」《西游记.第二回》:「弟子近来法性颇通,根源亦渐坚固矣。」也称为「真如」、「实相」。

    法理
    ◎ 法理 fǎlǐ[theory of law;legal principle]法律的理论依据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法律与情理。《书经.吕刑》「惟察惟法,其审克之」句下汉.孔安国.传:「惟当清察罪人之辞,附以法理,其当详审能之。」《后汉书.卷七六.循吏传.王涣传》:「其冤嫌久讼,历政所不断,法理所难平。」法律的原理。如立法立义、法律秩序所包含之各种原理或原则等。《东观汉记.卷一一.张禹传》:「明帝以其明达法理,有张释之风,超迁非次,拜廷尉。」条理,事物的道理。《王充.论衡.骨相》:「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,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。」佛教所阐述的道理。《晋书.卷六五.王导传》:「时有外国沙门名提婆,妙解法理,为珣兄弟讲毗昙经。」英语 legal principle, jurisprudence德语 Rechtsprinzip (S, Rechtsw)​, Rechtstheorie (S, Rechtsw)​法语 doctrine

    法皇
    指教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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