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筵
【词条】法筵
【拼音】fǎ yán
【注音】ㄈㄚˇ ㄧㄢˊ
词语解释
基本解释 佛教语。指讲经说法者的座席。引申指讲说佛法的集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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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语辞典 讲说佛法的聚会。 《文选.孔融.北山移文》:「道帙长殡,法筵久埋。」 《北齐书.卷二十四.杜弼传》:「魏帝集名僧于显阳殿讲说佛理,弼与吏部尚书杨愔、中书令邢邵,秘书监魏收等并侍法筵。」
英语 the seat of the Law, on which the one who explains the doctrine is seated (Buddhism)
网络解释
法筵 佛教语。指讲经说法者的座席。引申指讲说佛法的集会。
'法'字开头词语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
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。1946年10月通过新宪法后成立。1958年戴高乐重新执政,9月通过新宪法,第四共和国被第五共和国取代。
法轮
佛教语。比喻佛语。谓佛说法,圆通无碍,运转不息,能摧破众生的烦恼。释迦牟尼佛成道之初﹐三度宣讲"苦﹑集﹑灭﹑道"四谛﹐称为"三转法轮"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 佛教用语。指佛法。佛陀说法能摧破众生的烦恼,犹如轮王的轮宝能辗摧山岳岩石,而又不停滞于一人、一处,辗转传人,有如车轮,故称为「法轮」。《大方广佛华严经卷二》:「得转法轮成熟众生方便解脱门。」道家指普渡众生的清静道法。英语 the Eternal Wheel of life in Buddhism法语 Dharmacakra
法律责任
因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。根据不同的性质、程度,有刑事责任、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。
法则
◎ 法则 fǎzé(1) [rule]∶规律自然的法则(2) [laws and regulations]∶法度;规范(3) [method]∶方法,办法我教你一个法则,唤做负荆请罪。——《水浒传》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 可做标准的法制、规则。《儒林外史.第十八回》:「所以说没有文章者,是没有文章的法则。」近法例,法规,规矩,规则,轨则,准则,原则效法、奉以为法。《左传.定公四年》:「以法则周公,用即命于周。」凡可以适用之公法、私法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条约,均为法则,较法律范围广。表示欲得其结果所必要的运算方法;一说通常语言述说的公式。
法人
◎ 法人 fǎrén(1) [juridical person]∶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,如公司、社团等(2) [legal person]∶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、团体、公司、伙伴以及其他合法实体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 一社会组织体,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。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。法人的种类,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;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;依设立的目的,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。英语 legal person, corporation, see also 自然人[zi4 ran2 ren2]德语 Juristische Person (Rechtsw)法语 personnalité juridique, personne morale
法侣
犹道友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 僧侣。南朝梁.武帝〈金刚般若忏文〉:「恒沙众生,皆为法侣。」
法律解释
对法律规范的涵义、用语所作的说明。旨在统一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。法律解释必须以法律规范的条文本身为依据。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,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。正式解释是有权解释的立法机关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,具有法律效力。
法部
1.唐时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。后借指教坊或法曲。 2.清代掌司法的官署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 唐代梨园中专门演奏法曲的部门。唐.王建〈霓裳词〉一○首之八:「传呼法部按霓裳,新得承恩别作行。」清末改刑部为法部,专掌司法,民初改为司法部,犹今之司法行政部。道教指天神率领的部众。如:「法部仙灵」。
法式
◎ 法式 fǎshì(1) [rites]∶指佛教的作法仪式(2) [model]∶标准的格式《营造法式》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 法度、模式。《荀子.礼论》:「大象其生以送其死,使死生终始莫不称宜而好善,是礼义之法式也,儒者是矣。」《史记.卷六.秦始皇本纪》:「治道运行,诸产得宜,皆有法式。」近法度 2.轨范 3.标准,圭表,圭臬,程式楷模。如:「其人格足为千秋之法式。」标准的格式。如:「建筑法式」。英语 French style, rule, method, model德语 French- 法语 règle, méthode, modèle
法律关系主体
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的公民(自然人)、法人、国家、国际组织等。其中国家既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,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,在某些财产法律关系(如国家公债等)中还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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