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法

【词条】余法(餘法)

【拼音】yú fǎ

【注音】ㄩˊ ㄈㄚˇ


词语解释

基本解释
传留下来的规范。

网络解释

余法
  • 余法是一个汉语词语,读音是yú fǎ,是指传留下来的规范。

  • '余'字开头词语

    余寇
    残馀的寇敌。
    余日
    闲暇时日。多余的日数。犹他日。犹晚年,余年。
    余绪
    留传给后世的部分。犹后裔。指次要的部分。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剩余的资产或才学。北齐.颜之推《颜氏家训.勉学》:「或因家世余绪,得一阶半级,便自为足,全忘修学。」《聊斋志异.卷一.叶生》:「君出余绪,遂使孺子成名。」
    余甿
    犹遗民。甿,同"氓"。民众。
    余丁
    1.指充军役以外的丁口。 2.军中编外人员。
    余论
    1.识见广博之论;宏论。 2.前人传留下的言论。 3.指一言半语。 4.指闲言碎语。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未尽的言论。《文选.张衡.东京赋》:「得闻先生之余论,则大庭氏何以尚兹。」称著作中总论分论以外的论述。
    余声三日
    语出《列子•汤问》:“﹝韩娥﹞鬻歌假食,既去,而余音绕梁?,三日不绝。”后因以“余声三日”形容乐声余韵无穷,不绝于耳。
    余桃
    指吃过的桃子的残剩部分。语本《韩非子.说难》:"昔者弥子瑕有宠于卫君……异日,与君游于果园,食桃而甘,不尽,以其半啖君。君曰:'爱我哉!忘其口味,以啖寡人。'及弥子色衰爱?,得罪于君。君曰:'是固尝矫驾吾车,又尝啖我以余桃。'故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﹐而以前之所以见贤﹐而后获罪者﹐爱憎之变也。"后用作以男色事人之典实。

    '法'字开头词语

    法不徇情
    法不徇情 法不徇情是一个成语,读音为fǎ bù xùn qíng,意思中法是法律;徇为偏私;情为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

    法士
    1.指崇尚礼法之士。 2.即法师。

    法郎吉
    法文的音译,意为具有共同目标的集体。19世纪法国傅立叶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基本组织单位。在这个组织中,人们共同劳动,没有剥削,但保留了私有制。

    法乐
    佛教语。谓积德行善﹑耽味佛法之乐。相对于欲乐而言。

    法歌
    犹法曲。

    法币
    ◎ 法币 fǎbì[paper currency issued by the KMT government from 1935 onwards]1935年以后,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,1948年为金圆券所代替 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法律赋与强制通用的货币。如本位货币、辅币等。也称为「法货」。

    法柄
    执法之权。

    法统
    ◎ 法统 fǎtǒng(1) [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tradition]∶宪法和法律的传统(2) [legal foundation of the domination]∶统治权力的法律根据-----------------国语辞典:在法律关系上有正当系统,亦即在法律上有合法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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